学籍管理是员工管理的核心部分,对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起着基本的保证作用。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及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提供依据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学籍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科学性原则,法规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需培训和因材施教原则。为加强对公司成人高等教育员工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员工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员工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员工、第二专业员工及专科起点的本科员工。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公司录取通知书和员工本人有关证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永利yl23455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函授(业余、夜大)员工不得超过一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无故超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入学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并发给公司员工证;复查发现不合格者,由公司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员工入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应与考生本人报考档案一致。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即延期一年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不按时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员工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下一年级有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的前提条件下),经主管经理批准,学校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备案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经注册的员工,由永利yl23455建立员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卡、考生登记表、入学后各种考试成绩单、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鉴定、思想品德测评表等材料。发给校徽、员工证(员工证只起员工本人身份证明作用,使用至学习期满)。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员工应按时到校,缴纳学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一)员工必须持本人员工证到永利yl23455或院(系)班主任处注册,并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请病假者须出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脱产员工不得超过一个月,函授(业余、夜大)员工不得超过一周。未经准假逾期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脱产员工超过六个月,函授(业余、夜大)员工超过十五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审批后,注销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如2005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O五”级。
第八条 凡取得公司成人教育学籍的员工,不得同时具有公司同学习形式的两种及以上的学籍(自考学籍例外)。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员工入学后,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认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准时上课、实验和参加辅导,按时完成作业和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必须完整、清楚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每期结束前,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员工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查科目由任课教师出题自行组织完成,考试科目由任课教师命题、学院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函授(业余、夜大)学科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占60%)、出勤(占10%)、期中考试(占10%)、平时测验、作业(占20%)。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与平时测验、作业各占10%。脱产学科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占70%)、出勤(占15%)、期中考试(占5%)、平时测验、作业(占10%)。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与平时测验、作业各占5%。
考查成绩根据员工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平时测验以及考查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处理,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二条 关于补考和缓考的制度。
(一)员工因生病住院或者突发性的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因其他考试冲突如自考,需要调整考试时间的,应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科备案,与补考同时参加。
(二)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缓考,不按时参加缓考者,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
(三)凡成绩不合格或者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参加永利yl23455组织的补考和缓考,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员工应当重修。
(四)重修可以采取降级、跟班听课、自学或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员工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五)员工进行综合排名时,补考、重修合格课程按60分计算,补考、重修未合格课程按实际课程成绩计算。
第十三条 员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成人高等教育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公司成人高等教育的员工,如已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员工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并将考试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一并存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六条 员工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员工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补考或重修。一学年内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脱产学习员工一学期内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留(降)级以成人班下一年级有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为前提,且只允许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公司成人高等教育的员工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原校外办学点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据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原校外办学点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现单位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原、现两单位共同开据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需改学其它专业,而此专业公司现未开设。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学校写出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注明所有接收员工的姓名,作为集体转学手续;
(五)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外办学点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员工不愿就读该专业。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作为转出,公司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员工转出本院。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负责指导员工填写由市教委印制的《重庆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员工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公司、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将该员工有关学籍材料及转学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备案。员工从外省转入,还需经转出校所在的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涉及转专业的转学,应同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
转学手续要求在每年的6月份集中办理,其余时间不受理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成人高等教育员工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要以不跨科类、入学考试的科目相同且学习形式一致为前提。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不能代替新学专业任何未曾学过的课程。根据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员工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学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二)、(三)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但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四)(五)所述情况者,此条无效;
(二)已进入最后学年的员工;
(三)专科员工欲转入本科。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或在试读期间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中断学习并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员工休学时间为一年,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员工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二条 员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修养三个月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三个月者。
(三)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记入休学年限,当学期学费不退。
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 休学员工的有关问题处理规定
(一)休学员工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
(三)员工休学回家往返路费员工自理,户口暂时保留在学校;
(四)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二十五 休学办理手续
(一)员工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二)经所在院(系)同意,永利yl23455教务科初审,报主管经理批准执行。
(三)休学员工须持员工证到员工科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员工休学期满可以申请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康复证明等。凡身体尚未康复、不适合继续学习的,不批准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复学员工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员工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四)因疾病未痊愈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连续休学的员工,应当在第一年休学期满办理续休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在一学年内,该学年考核课程80%不及格者
(三)违反公司纪律,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四)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一学期内脱产员工缺课超过三个月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函授(业余、夜大)员工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1/2者;
(六)一学年内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脱产学习员工在学期间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累计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七)因病(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超过学院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正常退学的员工,由学院发给退学通知或学习证明,收回员工证。已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成人高等教育员工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学院建立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准假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平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按一次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二十四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学年对员工进行一次考核,毕业学年要做毕业鉴定,考核和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习态度端正、努力钻研学业、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员工,学院根据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并进行表彰。奖励分优秀员工奖、优秀员工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及奖学金、科研优秀奖、文体活动奖。奖励和表彰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所给处分以通告形式公布,并归入本人档案。
处罚办法由公司制定。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员工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撤销处分(原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者;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受刑事处罚者;
3、违反学院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4、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5、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受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给予员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永利yl23455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永利yl23455审核,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处分决定通知员工本人及所在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员工不发给任何证明。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员工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无效学籍,不具有验印资格。
第三十六条 员工通过政治思想鉴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考核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准予毕业员工由公司发给由国家教委或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姓名(有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除外)。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验印。
第三十八条 员工毕业前若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经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以补考及格的年限为准,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九条 凡有警告、记过处分不满一期、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一年,不发毕业证书,在离校后一年内,确有转变,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及主管机关证明,学院研究决定撤销处分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以补发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六门,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员工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自动退学、注销学籍、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班的毕业年份定称,以毕业年份为准。如2007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2007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市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教育部、市教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在永利yl23455员工中执行,原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永利集团负责解释。